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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台法字第 19654 號
要旨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廢止說明
主旨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業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台八十七法字第一九六五一號令廢止,請查照。
說明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申請核發延聘律師費用辦法」係於民國五十年三月十五日由本院訂定發布,其後分別於七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七十九年六月六日、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三次修正,七十九年時並將其名稱修正為「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茲「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公布施行,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係賦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者得申請延聘律師費用輔助之法律依據,考試院與本院並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依上開規定會銜訂定發布「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不但課予公務機關代公務人員延聘律師之義務,亦將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納入保障範圍,對於公務員工之保障,非但已函括原定辦法之保障範圍,其保障方式亦顯較原定辦法週延,是以「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已無存續必要,爰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