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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12561 號
要旨
公務人員因貪污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依法免職,嗣經非常上訴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一案
全文內容
按「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停職人員除犯內亂、外患罪或貪污行為經科刑之判決確定應予免職者外,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應許其復職,並於復職後補發停職期間內之本俸或年功俸。……」僅就停職人員設有復職後補發停職期間本俸或年功俸之規定;而同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刑事判決確定免職人員,經非常上訴或再審改判無罪,而未受撤職,休職處分者,應予再行任用。」就免職人員僅明定應予再行任用,並無補發本俸或年功俸之規定。是故本件公務人員因貪污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依法免職,嗣經非常上訴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為維護涉案人員權益,得否准予撤銷其免職處分申請復職,並補發免職期間之俸給一案,係屬政策考量及修正法規問題,未涉法令適用疑義,請貴局本於人事行政主管機關立場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