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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14303 號
要旨
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時,建物所有權人應證明其有使用基地之權利
全文內容
按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三項所明定,其意旨係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時,建物所有權人應證明其有使用基地之權利,所稱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租賃契約書、借用契約書等權利證明文件而言。本件房屋建造時,基地所有權人有無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其與房屋所有人間另有租賃等關係,尚屬未明,宜請 貴部賜函再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