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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17690 號
要旨
撤銷死亡宣告前所生之子,申報出生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左○銀花於撤銷死亡宣告前所生之子,申報出生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五三八三號函。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七年五月八日 (八七) 秘台廳民一字第○九四三三號函略以:「一、‥‥‥二、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性質上為形成之訴,其勝訴判決之形成力,對於任何人均有效力,除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外,其效力由死亡宣告狀態回復為原未宣告死亡狀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意旨即明。故失蹤人於死亡宣告後撤銷死亡宣告前所生子,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宜本諸上開原則由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之」。
三 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