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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18198 號
要旨
撤銷死亡宣告及回復配偶姓名疑義
主旨
關於王○雅娟女士撤銷死亡宣告及回復配偶姓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七○四八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八七) 秘台廳民一字第○九五九二號函略以:「一、‥‥‥二、按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係屬形成判決,有溯及既往之效力,一經確定,應視與自始未為死亡之宣告同。是以死亡宣告經判決確定撤銷後,原婚姻關係依前揭說明自應回復,惟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判決確定前,因信賴原宣告死亡判決所為之善意行為,並不因撤銷死亡宣告判決有溯及效力而受影響。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至於死亡宣告撤銷後,戶籍資料中配偶部分,應如何登記,則宜由權責機關參酌上開原則依法認定之。」三 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