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20072 號
要旨
其他機關人員因業務需要,須於星期假日或下班後離開辦公場所繼續工作者,可否認屬「加班」,抑或「出差」,應為事實認定問題
全文內容
按加班費之支給,因涉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實際從事工作之認定,似均以在「固定之辦公場所」為認定原則。惟調解業務因有其特殊性考量,貴局曾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六局給字第○八六四○號書函釋示:「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秘書、幹事,得經事先核實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依聲請人指定至各地派出所或民宅辦理並有調解文書可資證明,同意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至於其他機關人員 (如警察、清潔隊員等) 因業務需要,須於星期假日或下班後離開辦公場所繼續工作者,可否參照上開函釋規定,認屬「加班」,抑或「出差」,應為事實認定問題,未涉法令適用疑義,是否本案宜由貴局本於人事行政主管機關立場,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