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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29326 號
要旨
私立學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如未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即兼任私立學校董事,得否由該校董事予以解職或解聘等相關疑義
主旨
關於私立學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如未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即兼任私立學校董事,得否由該校董事予以解職或解聘等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台 (87) 高 (三) 字第八七○七四三○六號函。
二 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對私立學校董事應予解聘之法定事由,係採列舉方式,經查其內容並未將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如未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即兼任私立學校董事之情形,包括在內,且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是以本件有關對於私立學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如未依相關法令即兼任私立學校董事,似不宜類推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予以解職或解聘。 貴部來函所擬之意見(採甲說) ,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