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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296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日據時期死後養子習慣疑義

主旨

關於日據時期死後養子習慣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台 (八七) 內地字第八七○七六二八號函。

二 依前司法行政部五十二年二月七日台五二函民決字第○六○八號函略以:「查臺灣省光復前開始繼承之事件應適用當時有效之習慣,按是時有死後養子之習慣,即凡人未滿二十歲死亡者,得由親屬會議以祭祀死者,並繼承其財產之目的追立繼承人為其養子‥‥‥。」觀之,日據時期雖有死後養子之習慣,得由親屬會議追立死後養子,惟死亡者年齡限於未滿二十歲。至於死亡者已滿二十歲,依現有資料尚難確認日據時期有死後養子習慣之存在。本件仍請 貴部參酌辦理,倘當事人尚有爭議,建請循司法途逕解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律字第 0296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9 月 14 日發布,要旨:關於日據時期死後養子習慣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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