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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359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公務員因案經判決有罪確定經依法核予免職,嗣經非常上訴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當事人權益因而所受之損失可否請求國家賠償疑義

主旨

關於貴局函詢公務員因貪污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經依法核予免職,嗣經非常上訴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當事人權益因而所受之損失可否請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八十七局考字第二○○六九○號函。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公務員之違法行為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為國家賠償責任發生之前提。本件依來函所示,台北縣政府農業局前技士林○華所受免職處分,係基於法院有罪之確定判決,經依法核予免職,殊難謂為違法,故與前揭國家賠償要件似有未洽。又來函所示貪污案件之有罪判決,嗣雖經非常上訴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惟本件參與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並未因其審判或追訴之案件而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與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之要件亦不符,自不得據以請求國家賠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律字第 0359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因案經判決有罪確定經依法核予免職,嗣經非常上訴並經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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