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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40066 號
要旨
村長違反選罷法,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陸月併均宣告褫奪公權壹年,併諭知得易科罰金,案經確定。其在執行褫奪公權之期間起算前,是否應予解除職務
主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函為,苗栗縣政府請釋該縣南庄鄉高○火、劉○昌、鍾○乾等三位村長違反選罷法案件,經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陸月併均宣告褫奪公權壹年,併諭知得易科罰金,案經確定。其在執行褫奪公權之期間起算前,是否應予解除職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十月四日台 (86) 內民字第八六○五四四○號書函。
二 按司法院院字第二四九四號解釋:「縣公民犯避免兵役罪,經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起,不得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本此之旨,宣告有期褫奪公權似宜自裁判確定時起生效,故本案高○火等三位村長,似宜自裁判確定時起即可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