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400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村長違反選罷法,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陸月併均宣告褫奪公權壹年,併諭知得易科罰金,案經確定。其在執行褫奪公權之期間起算前,是否應予解除職務

主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函為,苗栗縣政府請釋該縣南庄鄉高○火、劉○昌、鍾○乾等三位村長違反選罷法案件,經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陸月併均宣告褫奪公權壹年,併諭知得易科罰金,案經確定。其在執行褫奪公權之期間起算前,是否應予解除職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十月四日台 (86) 內民字第八六○五四四○號書函。

二 按司法院院字第二四九四號解釋:「縣公民犯避免兵役罪,經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起,不得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本此之旨,宣告有期褫奪公權似宜自裁判確定時起生效,故本案高○火等三位村長,似宜自裁判確定時起即可解除職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律字第 0400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2 月 10 日發布,要旨:村長違反選罷法,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陸月併均宣告褫奪公權壹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