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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46982 號
要旨
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可否於捐助章程中明定當然董事或當然董事長疑義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可否於捐助章程中明定當然董事或當然董事長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台 (八七) 社 (四) 字第八七一三四四三四號函。
二 按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法人之章程內容有捐助人或其子孫永為該法人董事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記。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 (例如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自應依其規定 (司法院地方法院登記業務講習會法律問題研究意見參考) 。至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得否明定捐助人或其子孫以外之人為當然董事或董事長,是否予以許可,宜由貴部參酌前揭意旨,本於職權審酌其是否違反設立目的而定。
三 檢送司法院地方法院登記業務講習會法律問題研究意見資料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