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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府經研服字第 145231 號
要旨
廢止「臺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撤銷重核案件追蹤管制作業規定」後,有關訴願答辯案件,應請受理訴願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本於職權依法審慎辦理,研考單位不予列管
主旨
省府函頒廢止「臺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撤銷重核案件追蹤管制作業規定」後,有關訴願答辯案件,應請受理訴願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本於職權依法審慎辦理,研考單位不予列管,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 依據貴府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八八府畫管字第九五四一號函辦理。
二 有關訴願答辯案件研考單位是否列管疑義案,查依新修正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訴願答辯案件應由受理訴願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各本於職權依法審慎辦理,本府並未要求各級研考單位應對訴願答辯案件予以列管。
三 訴願案件為準司法案件,無論案件性質、管制原則、辦理時限、時效計算、收發文件管制等,均與一般公文有所不同,行政院七十四年十二月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第七十一條規定「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有關規定辦理」,本省各機關處理訴願案件 (含訴願答辯、訴願撤銷重核) ,均應本於職權依訴願法有關規定審慎辦理,研考單位不再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