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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36313 號
要旨
預算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釋疑
全文內容
按預算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參照立法院秘書處印行之「預算法修正案」 (立法院公報法律案專輯第二百三十八輯) 所述,該條之立法意旨似在於追究公務員及廠商之民事責任,並防止預算……機關之主管礙於情面或營私舞弊,規避其追討之行政責任。另所稱之「事件」為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用語,相對於刑事訴訟之「案件」而言 (上開專輯第一一○九、一一一○頁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