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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423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價購土地且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已逾十五年請求權時效,是否以公告地價現值之二成作為獎勵金補償土地所有權人乙節

全文內容

一 按依行政法院二十四年判字第一八號判例:「公用徵收之性質與買賣有別,非屬繼承取得乃係原始取得,被徵收者之權利非直接移轉於徵收者,而係徵收者依法律之力以權得新權利。……。」;又依函附資料所述行政院六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台六十一內字第九九五四號函釋:「徵收取得土地權利,係基於法律賦予國家之強制權力,屬於原始取得,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另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前段規定:「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及第二百三十五條前段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等,是以經政府合法徵收之土地,於政府對該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時,即由國家原始取得被徵收土原所有權。至於徵收完成後,需地機關未依土地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登記,其事實原因如何,似宜由主管機關 (國防部) 會同地政機關查明。

二 另關於價購土地且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已逾十五年請求權時效,是否以公告地價現值之二成作為獎勵金補償土地所有權人乙節,經查關於陸軍「天龍射控區」列管台北縣十四筆早年發價未完成產權登記土地,部分持分土地,請准以八十六年土地公告現值之二成補償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案,前曾經國防部報奉鈞院函轉詢本部,本部業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以法 87 律字第○二二八○七號函提供意見在案,嗣經鈞院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十七防字第四一一九六號函核復該部。次查國防部函報陸軍「埔頂營區」列管桃園縣八筆早年發價未完成產權登記移轉土地,請准以土地公告現值之四成補償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乙案,亦經鈞院於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台八十七防字第二一六八八號函核復該部在案。是以本件似宜參酌前揭本部函之意見及遵照前揭鈞院二函核復事項之意旨辦理。

三 至於國防部所提方案肆之部分所列各處理方案,是否可行?似宜斟酌前述說明意旨外,並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財政部等機關意見後,從政策審酌考量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律字第 0423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11 月 17 日發布,要旨:關於價購土地且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已逾十五年請求權時效,是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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