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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檢決字第 0080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關於假釋經撤銷之殘餘刑期應由何機關發指揮書執行案

主旨

關於假釋經撤銷之殘餘刑期應由何機關發指揮書執行一案,貴署研究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照辦並轉行。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八年二月廿四日檢英執(一)字第三五二號函。

二、有關由受囑託地檢察署發指揮書執行之受刑人,於假釋後再犯罪經撤銷其假釋,前案之殘餘刑期,應由何地檢署執行一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法律問題一則,本部研究意見,認應由原受囑託指揮執行之地檢署執行(如附件)。

三、受刑人假釋後再犯罪,經撤銷假釋後之殘餘刑期,若不分該受刑人所在何處,均由受囑託執行之地檢署執行,於受刑人已不在受託機關之轄區者,該受託機關之執行將有事實上之不便利,貴署研擬之補充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檢決字第 0080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3 月 18 日發布,要旨:關於假釋經撤銷之殘餘刑期應由何機關發指揮書執行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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