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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保字第 000576 號
要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可將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事件,交由檢察事務官辦理
主旨
為提昇績效並減輕檢察官業務負擔,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可依部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原則」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則,將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事件,交由檢察事務官辦理,請查照轉行。
說明
一 復貴署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檢偕文公字第○○○五四一號函。
二 關於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事件中,就加害人有財產可供執行部分委交律師進行求償可行性乙節,本部同意貴署所擬,為達業務執行績效及撙節開支雙贏成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可按實際需要,將求償案件交由檢察事務官辦理之意見。
三 為因應求償案件所涉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等繁複程序,希強化所屬檢察事務官辦理求償案件所需之法律知識及執行技能,以提昇工作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