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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保字第 0005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可將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事件,交由檢察事務官辦理

主旨

為提昇績效並減輕檢察官業務負擔,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可依部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原則」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則,將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事件,交由檢察事務官辦理,請查照轉行。

說明

一 復貴署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檢偕文公字第○○○五四一號函。

二 關於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事件中,就加害人有財產可供執行部分委交律師進行求償可行性乙節,本部同意貴署所擬,為達業務執行績效及撙節開支雙贏成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可按實際需要,將求償案件交由檢察事務官辦理之意見。

三 為因應求償案件所涉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等繁複程序,希強化所屬檢察事務官辦理求償案件所需之法律知識及執行技能,以提昇工作績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保字第 0005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9 月 04 日發布,要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可將犯罪被害補償金求償事件,交由檢察事務官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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