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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004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法律明文授權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得否以公告方式為之疑義

主旨

關於法律明文授權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得否以公告方式為之疑義乙案,補充函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本件疑義本部業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以法八十九律字第○○七九二八號函復在案。

二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第二三四次會議,就本件疑義再討論,獲致更詳細具體結論,爰依其結論再予補充如次:

(一)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所列七個法規命令之名稱,基於法秩序安定及人民預測可能之考量,上開規定似宜解為列舉規定,非例示規定,「公告」則非上開法規命令名稱之一,而係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公文程式。

(二) 自公告所可能規範之內容以觀,其性質可為行政處分,可為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甚或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除非立法者有意使公告內容得不以法規命令之方式定之外,如公告所規範內容係須法律授權訂定,並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目前仍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賦予其適當之名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004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關於法律明文授權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得否以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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