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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111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全文內容

一、查本 (八十九) 年一月十九日總統明令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係以父母雙亡、未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為規範對象,依該事件之性質,並考量法條文義之一貫性,其第三項所謂之「主管機關」,與第二項「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之涵義,宜屬一致。

二、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故解釋上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及兄弟姊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已暫時停止:其與養父母及養父母之血親間則發生擬制血之關係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號解釋、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台六三函民字第○○四五七號函及本部八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法 84 律決字第一六三七五號函參照) ;對此行政院與司法院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民法親屬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已予明定。從而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法定監護人順序之規定,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以養家親屬為斷;本生家親屬如為該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而欲任其監護人時,則應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選定或改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111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5 月 14 日發布,要旨: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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