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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19244 號
要旨
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在董事會議中侮辱出列席人員之行為,如與法令上賦予董事之職務無涉,應非屬「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
全文內容
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稱「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解釋上必須因法律或命令賦予行為人以一定之職務,而行為人竟利用此項職務上之機會犯罪始足當之;若其犯罪與法令上之職務無涉者,即無利用其職務上機會犯罪可言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四六號判決參照) 。準此,本件來函所述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在董事會議中侮辱出列席人員之行為,如與法令上賦予董事之職務無涉,應非屬上開規定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