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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23007 號
要旨
關於臺灣地區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其已獲准在臺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於完成臺灣地區戶籍登記前,身分究屬臺灣地區遺族或大陸地區遺族疑義
主旨
關於臺灣地區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其已獲准在臺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於完成臺灣地區戶籍登記前,身分究屬臺灣地區遺族或大陸地區遺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八十九) 陸法字第八九○六八九九號函。
二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左:---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依此規定,已取得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權之大陸地區配偶,在未完成戶籍登記前,非屬臺灣地區人民,故其身分仍為大陸地區人民,合先敘明。
三 次按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六○號判決要旨認為:「公務人員撫卹金之請求權,因公務人員死亡及其遺族、法定受益人與該亡故公務人員之身分關係或遺囑指定關係而發生,--。」觀之,「臺灣地區遺族」或「大陸地區遺族」與該死亡人之身分關係,似應以死亡人死亡時為認定之基準。是故,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死亡時,縱使已取得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權之大陸地區配偶,在未完成戶籍登記前,非屬臺灣地區人民,其身分仍為大陸地區人民。準此,本案之當事人既屬大陸地區遺族,且死亡人死亡時仍有臺灣地區遺族存在,則大陸地區遺族於死亡人死亡時已確定無領受撫慰金之權利,且不因其後將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而有所不同。 貴會之意見 (採乙說) ,本部敬表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