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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36267 號
要旨
關於黃○君陳情准據檢官不起訴處分書撤銷收養登記乙案
主旨
關於黃○○仔君陳情准據檢官不起訴處分書撤銷莊○生君與莊○正君收養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台 (八九) 內戶字第八九○九五三四號函。
二 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後段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按民法親屬編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前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子女者,不在此限。」本件被收養人之生母黃○○仔君 (即陳情人) 持憑檢察官對案外人莊○順君自首偽造收養關係之不起訴處分書,向戶政機關陳情撤銷該收養登記乙案,查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僅論及案件有追訴權時效完成情事,應為不起訴處分等,並未論及犯罪事實之實質內容,因而無法據以判斷其收養是否有效成立,況且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所為之偵查並不拘束法官之自由心證,是以,當事人若對收養成立與否有所爭執,得依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至於本件所附之前開向戶政機關申報養子女之登記申請書,其表彰之收養意思內容有無瑕疵,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請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