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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434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台中縣政府資訊建置於網路,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規定

全文內容

如主旨所列疑義,本部曾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提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一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略以:「 (一) 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者,係指具有公報形式性 (含以機關名義發行之)、定期性 (包括按季、按月或按週發行者) 、對外性及開放性之文書而言,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具有上開性質之電子公報,惟不包括電子公布欄。 (二) 至於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新聞紙」者,解釋上包括網路上之電子報,惟不包括電子公布欄。 (三) 以上結論僅屬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會議意見,尚有待與其他相關機關會商統一結論 (惟為求明確,建請以修法方式解決之為妥) 。」嗣經本部再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邀請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內政部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有關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規定之涵義」獲致具體結論略以:「 (一)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之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解釋為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亦不包括電子公布欄。 (二) 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新聞紙」是否包括網路上之電子報及電子公布欄,基於上開結論一之相同考量,目前宜採否定見解。」準此,台中縣政府資訊建置於網路,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決字第 0434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發布,要旨:有關台中縣政府資訊建置於網路,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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