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可否依公務員服務法實施週休二日,並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實施休假疑義
主旨
貴會函詢 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可否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實施週休二日,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實施休假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五四三六九號書函。 二 本件有關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實施休假之疑義, 貴會既已同時函詢主管機關 (銓敘部) 之意見,宜參酌主管機關之意見辦理,本部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