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檢決字第 004503 號
要旨
各高分院檢察署對再議發回續查之案件,於發回之公函上載明承辦檢察官之股別、姓名及聯絡電話,俾使下級檢察署承辦檢察官請教、連繫,請確實辦理
主旨
本部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以法八十九檢決字第○○三二三八號函請貴署及所屬各高分院檢察署對再議發回續查之案件,於發回之公函上載明承辦檢察官之股別、姓名及聯絡電話,俾使下級檢察署承辦檢察官請教、連繫。惟貴署及所屬各高分院檢察署對再議發回續查之案件,於發回之公函上載明之方式不盡相同,或未依前函要求辦理,請確實依本部前開函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