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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人決定字第 002545 號
要旨
公職人員選舉期間,為貫徹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主旨
銓敘部函以公職人員選舉期間,為貫徹公務人員嚴守行中立,請依來函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九十法一字第二○八一四○九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附件
銓敘部 函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九十法一字第二○八一四○九號主 旨:公職人員選舉期間,為貫徹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並請轉知。
說明
一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並建立行政中立之規範,考試院前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法制委員會已審查修正通過,現正由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中,合先敘明。
二 在前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為貫徹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各機關除應遵守公職人員選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應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
(一)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服務全國人民,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二)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秉持公正立場,對待任何團體或個人。
(三)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權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四) 公務人員不得於規定之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五) 公務人員不得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依法募款之活動。
(六)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 在辦公場所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或其他宣傳品。
2 在辦公場所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旗幟、徽章及服飾。
3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及領導連署活動。
4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5 邀集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七)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不得利用職權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政。
(八) 各機關以其職務上掌管之場所、房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舉辦活動時,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並不得利用職權提供特定之個人或團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