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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全文內容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即縱使殘餘期間,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五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另如係基於行政處分、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第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參照)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者,自當適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本案消滅時效問題無涉。至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又倘法律關於時效有特別規定者,則應依該特別規定處理。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1 年 2 月 4 日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令,與該令釋內容意旨不符部分(殘餘期間自民國 90 年 1 月1 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自即日起不適用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1 日發布,要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依行政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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