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06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就基隆河廢河道浮覆地准予復權一案,謹再研提補充意見如說明

主旨

奉 交下有關財政部對監察院函,為據續訴:行政院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二三四六一號函,就基隆河廢河道浮覆地准予復權,至今一年餘,相關機關迄未完成同意復權作業案,請轉飭相關機關妥處見復案之查處情形一案,謹再研提補充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 本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法九十律字第○三九三三八號函諒達。

二 謹就本部前開函再補充意見 (即說明二之 (三) 部分) 如次:

至關於本案陳情人請求回復所有權,土地管有機關究應否主張請求權已罹時效為抗辯乙節,事涉主管機關權責決定事項,宜請各該土地管有機關依法本於權責決定之。

三 承辦人及電話:黃慶元、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六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006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8 日發布,要旨:有關就基隆河廢河道浮覆地准予復權一案,謹再研提補充意見如說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