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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0699 號
要旨
有關就基隆河廢河道浮覆地准予復權一案,謹再研提補充意見如說明
主旨
奉 交下有關財政部對監察院函,為據續訴:行政院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二三四六一號函,就基隆河廢河道浮覆地准予復權,至今一年餘,相關機關迄未完成同意復權作業案,請轉飭相關機關妥處見復案之查處情形一案,謹再研提補充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 本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法九十律字第○三九三三八號函諒達。
二 謹就本部前開函再補充意見 (即說明二之 (三) 部分) 如次:
至關於本案陳情人請求回復所有權,土地管有機關究應否主張請求權已罹時效為抗辯乙節,事涉主管機關權責決定事項,宜請各該土地管有機關依法本於權責決定之。
三 承辦人及電話:黃慶元、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六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