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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66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法規命令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依行政程序法所踐行之預告程序應如何辦理

主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行政機關所疑訂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所踐行之預告程序應如何辦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魁二月十三日台 (九十) 內法字第九○六○二九○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有關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程序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使人民有參與訂定法規命令之機會。有關法規命令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由主辦 (主稿)機關逕行踐行其預告程序,其他會同訂定之機關勿庸共同為之,並不影響人民參與訂定之機會,且符合本法提升行政效能之目的 (本法第一條規定參照) 。故來函說明一所擬甲、乙兩案處理方式,本部建議採乙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066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法規命令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依行政程序法所踐行之預告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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