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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76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警察機關依法實施臨檢時,可否對於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規) 事項製作調查筆錄及其效力疑義之說明

主旨

關於貴署所詢警察機關依法實施臨檢時,可否對於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規) 事項製作調查筆錄及於筆錄中載明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效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九十) 警署法字第五一八五九號函。

二 按警察機關對公共場所實施臨檢查察,如發現有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規) 情形時,是否依法或受有關機關權限委託有調查證據之權限,宜由貴署本於職權先予釐清。如警察機關依法有調查證據之權限或受他機關權限委託者,對違法 (規) 業者製作調查筆錄,於筆錄中載明該相對人陳述意見後,主管機關據以裁罰時,得否視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而無庸於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乙節,按警察人員於調查證據時,針對該違法 (規) 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已予以調查,並於調查證據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載明調查筆錄中者,該法規之主管機關據該調查筆錄作成負擔性行政處分時,似符同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無庸於作成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以符程序經濟原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076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3 月 11 日發布,要旨:警察機關依法實施臨檢時,可否對於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規) 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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