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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8043 號
要旨
函詢監察院糾正金門縣政府辦理李○樂等三名國小候用校長案之適法性疑義乙案
主旨
貴部函詢監察院糾正金門縣政府辦理李○樂等三名國小候用校長案之適法性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台 (九○) 國字第九○○一一一○三號函及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台 (九○) 國字第○九○○二三五○三號書函。
二 按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聘用,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係屬地方政府之權責。復依修正後國民教育法之規定,校長係採「遴選聘用制」,故除該法別有規定外,修正施行前之儲訓候用人員,於該法修正施行後仍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參加遴選。來函所詢「金門縣政府研擬補救之道:『自即日起該縣一遇國小校長出席,‥‥,本府 (金門縣政府)即依序將吳○澤、李○木二人逕派校長,以資彌補改進』」乙即,似有未合。至 貴部就上開金門縣政府所研擬補救之道有無允許權乙節,仍請就 貴部組織法、國民教育法及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