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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8276 號
要旨
對於以留職停薪方式從事進備或研究者,是否得以行政函令方式規範法律責任
全文內容
按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係依教師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細查其規範內容,僅於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教師進修或研究應履行之義務及未履行義務時所負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等規定,而對於以留職停薪方式從事進備或研究者,除前開償還義務外,並無賠償責任之相關規定,故本件是否得以行政函令方式規範法律責任,似宜探究該項研究或進修經核准後是否與當事人簽訂契約,並於契約中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及將該函示內容納為契約條款,如非以契約方式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則本件以函令方式 (職務命令) 規範對法律關係外之第三人所負賠償責任,似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