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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90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4 月 05 日

要旨

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又在尚未完成法制化前之組織,既非機關,僅具內部單位性質,如以其名義為行政處分,自與行政處分要件及應記載事項規定不合

主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各條所指行政機關,是否僅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設置之行政機關為限,或可包括其他尚非依組織法律設立之行政機關等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三月二日經 (九○) 人字第○九○○三五一○四一○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之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又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所明定。上開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 (行政院七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台 (七四) 組一字第○八一號書函參照) 。目前 貴部能源委員會組織既尚未完成法制化,其原有專職員額均暫由中油、台電二家公司調用,並於該二公司佔缺支薪、申請公勞保及退休、撫卹、資遣,預算則編列於 貴部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故不符行政機關之要件。

三 次按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其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為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明定。

貴部能源委員會組織在尚未完成法制化前,既非機關,僅具內部單位性質,如以該會名義為行政處分,自與行政處分之要件及其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不合。此外,揆諸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意旨,行政機關亦有解釋法令之權限。參酌上開說明,該會雖非法定獨立之機關,惟如基於授權或內部分工,由其依法作成行政處分或解釋法規,而以 貴部名義行文,並無不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090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4 月 05 日發布,要旨: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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