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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90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銓敘部擬於法規命令中再授權訂定命令是否為妥適之法制作業

全文內容

一 查行政程序法對於法規命令之名稱,固未具體明定,惟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故有關貴部 (銓敘部) 來函說明四提及擬於法規命令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中再授權訂定命令 (辦法) ,似非委適之法制作業。

二 按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另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其管理及運用要點,由主管機關訂定之。」依上開規定所訂定之「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要點」,係屬行政規則之性質,並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如欲將上開要點提升為法規命令之位階,除應考量有以法規命令規定之必要性外,並應於法律中明定其授權依據始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090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有關銓敘部擬於法規命令中再授權訂定命令是否為妥適之法制作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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