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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122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匿名檢舉或陳情違章建築案件是否受理乙案

主旨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匿名檢舉或陳情違章建築案件是否受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九九九號函。二 按人民陳情案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受理,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所明定。另行政院訂頒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故人民陳情案具有上開法定情形者,機關得不予受理;惟機關如仍予以受理者,亦非法所不許。本件有關直轄市、縣 (市)政府對匿名檢舉、陳情違章建築案件,得否基於如 貴部來函說明二所敘:「……主管建築機關受理違章建築之檢舉、陳情案,主要為查明該地點是否確有違建發生,而無關檢舉人之姓名住址是否真實。除檢舉之違建地點不詳無法查報外,匿名檢舉、陳情違章建築可彌補主管建築機關漏失應查報之違章建築,……」之考量仍予以受理乙節,本部敬表同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122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3 日發布,要旨: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匿名檢舉或陳情違章建築案件是否受理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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