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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168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發布「法規命令」之問題,其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法規命令之規定

全文內容

本部意見如次:

(一) 按本部曾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以法八十九律字第○三一○五七號函釋復內政部略以:「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準此,地方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應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其次,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如其內容係屬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則為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地方行政機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似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來函所述關於發布「法規命令」之問題,其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法規命令之規定?請參照上開說明,先予以釐清。

(二) 來函所詢疑義,經查本部曾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提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一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略以:「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者,係指具有公報形式性 (含以機關名義發行之) 、定期性 (包括按季、按月或按週發行者) 、對外性及開放性之文書而言。」嗣本部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邀請相關機關開會研商「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有關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規定之涵義」,獲致具體結論略以:「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之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解釋為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亦不包括電子公布欄。」準此,在貴府之全球網路中開闢一區為公 (發) 布法規命令用,並冠以「公報」名稱,並不符合前開行政程序法條文中登載或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至貴府尚無政府公報,應如何執行刊登政府公報事宜乙節,似可循協調刊登上級政府公報或設法自行發行公報等方式,以資解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168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7 日發布,要旨:關於發布「法規命令」之問題,其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法規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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