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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25029 號
要旨
關於「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涉及行政程序法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用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涉及行政程序法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退二字第二○三四○二二號書函。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所謂「法規命令」,依規定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一者,則不屬之 (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結論參照)。本件「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並非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與上開法規命令之要件不符。故非法規命令,合先敘明。
三 上開辦法, 貴部認係「授益性之職權命令」,且「基於法安定性原則,及保障人民既得利益,上開發給辦法相關法令,允宜維持現狀」之見解,本部敬表同意。再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二六號解釋理由書肯認其係屬政策性之補償規定,且其所規範事項係屬給付行政範疇,原則上似可解為與本 (九十) 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無關,無「逾期失效」之適用問題。惟為杜絕爭議,仍以充實其法律授權依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