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261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宗教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因案判決尚未定讞得否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疑義乙案

主旨

宗教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因案判決尚未定讞得否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七月二日台 (九十) 內民字第九○○五五八七號函。二 財團法人董事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而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利益者,主管機關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故如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及主管機關之監督法規未對董事資格 (積極及清極) 加以規定時,主管機關非不得援引上開規定加以處理。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荷婷、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261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7 月 26 日發布,要旨:宗教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因案判決尚未定讞得否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