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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26103 號
要旨
宗教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因案判決尚未定讞得否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疑義乙案
主旨
宗教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因案判決尚未定讞得否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七月二日台 (九十) 內民字第九○○五五八七號函。二 財團法人董事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而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利益者,主管機關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故如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及主管機關之監督法規未對董事資格 (積極及清極) 加以規定時,主管機關非不得援引上開規定加以處理。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荷婷、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