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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26105 號
要旨
關於我國國民與外蒙古地區女子結婚後,該外蒙古配偶如欲申辦在台定居設戶籍,究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須依國籍法規定辦理乙案
主旨
關於我國國民與外蒙古地區女子結婚後,該外蒙古配偶如欲申辦在台定居設戶籍,究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須依國籍法規定辦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七月六日台 (九十) 內戶字第九○○六五八二號函。二 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大陸地區,包括中共控制之地區及外蒙古地區。」是兩岸條例之適用範圍應包括外蒙古地區,並無疑義。本件我國國民與外蒙古女子結婚申辦定居設籍乙事,依上揭規定,應有兩岸條例之適用,而非適用國籍法。至於來函所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意見在兩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尚未修正前尚有未洽。
三 承辦人:陳品芳、電話: (○二) 二三八一一五一一、傳真 (○二)二三八八四二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