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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26295 號
要旨
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定之投資抵減申請期間,有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疑義
主旨
八十八年底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修正前促產條例) 第八條所定之投資抵減申請期間,有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七月九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三八五六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所稱「公法上之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此所謂特定給付,包括金錢或物之交付、行為 (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亦含作成行政處分在內) 。又學者通說,認為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上開消滅時效之規定 (陳清秀著「行政法上法律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一九九八年三月初版,第二三五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第二百五十五至二百五十六頁參照) 。本件依首揭修正前促產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其性質是否屬「公法上之請求權」,請參酌前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 次按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法九十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即縱使殘餘期間,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五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復按促產條例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其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而行政程序法係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從而,縱認依修正前促產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係屬公法上之請求權,惟如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權利,依上開令釋,其消滅時效期間,仍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併此敘明。
四 前開本部令釋,已公開於本部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103100960 號函,與民國 101 年 2 月 4 日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令意旨不符之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