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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587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府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十屏府農務字第一五○○三○號函。

二 按行政機關欲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者,須有法規依據始得為之,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稱法規須係就擬委任或委託之具體事項為規範,始足當之。至於該法規之範圍,前經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四、六、七次會議討論應並由本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二五八號函檢附「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抽象而言,可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及依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惟仍應就具體情形,視據以行使權限之法規而定。本件有關委任、委託授權規定之適法性疑義,請參酌上開說明審酌之。

三 檢附前開「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及本部相關函釋 (九十年九月十一日法九十規字第○三一三七五號函) 各一份供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3587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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