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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9301 號
要旨
關於私立學校董事會依法修訂組織章程,變更董事名額後,可否於當屆辦理補選之適法性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私立學校董事會依法修訂組織章程,變更董事名額後,可否於當屆辦理補選之適法性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台 (九○) 教中 (二) 字第九○五一六○八四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關於私立學校董事會依法修訂組織章程,變更董事名額,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變更登記者,可否於當屆辦理補選乙節,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並無明文,故除捐助章程或董事會組織章程明定新增董事缺額之補選應自下屆始開始實施外,自非不許董事會於當屆辦理補選事宜。
(二) 至此一補選董事之任期,法亦未明定,惟參酌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關於補選董事任期之規定,自應至當屆董事任期屆滿時為止。併此敘明。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林建宏, (○二) 二三七五二○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