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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9853 號
要旨
有關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訓練所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
主旨
續詢有關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訓練所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月八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五八六一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理之營造業工地主任訓練,尚無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業經本部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法九十律字第○二○九四一號函明確表示意見在案。又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四次會議結論:「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為之委託或委任,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其委託或委任關係存續者,該行政機關無庸踐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公告程序;惟倘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重新為委託或委任者,則應另行告之。」本件貴部 (營建署) 與受託訓練學校簽訂訓練委託合約書之執行期間為自八十八年八月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止,屬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所為之委託,且於該法施行後並無重新為委託之情形,依上開結論,無庸踐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