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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43796 號
要旨
有關福建省金門縣金門港務處已徵收之「碼頭維護費」可否由縣議會制定相關自治條例或提案議決,據以辦理退費疑義乙案
主旨
貴部函詢福建省金門縣金門港務處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已徵收之「碼頭維護費」可否由縣議會制定相關自治條例或提案議決,據以辦理退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台 (九○) 內中民字第九○○八四九○號書函。
二 按商港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港管理機關與公私事業機構,向商港設施使用人收取使用費、管理費與其他服務費之項目及費率,由商港管理機關擬訂,報請商港駐管機關核准施行。」同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內商港,由省 (市) 政府主管,受交通部監督。」準此,本件有關「碼頭維護費」之徵收事宜,事涉交通部之職掌,而金門縣港務務亦係依交通部核定之「金門縣金門港港埠業務費費率表」徵收維護費。是以,主旨所述問題,請徵詢主管機關交通部之意見,並參酌地方制度法有關規定卓處。
三 承辦人及電話:劉佐國, (○二) 二三七五二○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