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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46682 號
要旨
公法上債權與私法上債權得否互相抵銷乙案
主旨
關於貴府函詢公法上債權與私法上債權得否互相抵銷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府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府法二字第八九一○八八○五○○號函。二 按債權債務之抵銷,係基於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反覆清償之負擔,並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而設。公法上債權與私法上債權得否抵銷實務上曾有反對見解 (行政法院二十七年判字第九號判例、五十七年判字第二一○號判例及六十年判字第八二一號判例) ,惟參酌德國通說,係認「在公法上,其債權債務之性質原則上並非不可抵銷,因此法律雖未特別明文規定亦可援引民法上之抵銷制度,其抵銷不論為人民或行政機關所為,亦不問其抵銷係以私法上債權對於公法上債權或公法上債權對於私法上債權為抵銷,似為法之所許 (翁岳生編「行政法」一九九八第二三三頁參照) 」。德國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復規定:「對聯邦或邦之債權以及對行政區和其他地方團體之債權,抵銷人應履行之給付和應得清償之債權在同一金庫 (支付處) 辦理時,始准為抵銷。」可併供參考。又本部七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法七十二律字第○七二三號函謂:「行政法適用上所發生之問題,可否依民法規定謀求解決?學者間意見分岐,可分為否定說、肯定說及折衷說,以上三說,以肯定說為通說。故繳費人欠繳工程受益費已依法確定,而又有應退還稅捐時,似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抵銷之規定,惟以權利義務主體相同者始有適用之餘地。」即同此意旨。
三 本件貴府建設局科處大家環保回收工程有限公司之罰鍰,擬與該公司承包貴府環境保護局工程履約保證金抵銷乙節,參酌上開說明宜先釐清是否符合抵銷之要件而定,仍請本於職權自行卓處。
四 至於抵銷之會計或審計作業如何處理,建請徵詢各該主管機關意見,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