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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00008 號
要旨
關於稽徵機關就被繼承人所遺股票,可否類推適用「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准債權人比率代繳遺產稅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稽徵機關就被繼承人所遺股票,可否類推適用「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准債權人比率代繳遺產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六三二七號函。二 按所謂「法律漏洞之補充」係運用「類推」或「反面論證」為之。而「類推」 (或稱之為「類推適用」) ,係參照另一問題之解答而為判斷,又可分為「個案類推」與「綜合類推」,前者係以某一個別之類似法規為依據;後者係基於利益狀況之類似性,將從多數法規所獲得之法律觀念移植於未明文規定之案件 (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八十八年八月第二次增修版,第五五七頁參照) 。次按類推適用,乃比附援引,即將法律於某案例類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轉移適用於法律未設規定的另一案例類型之上。此項轉移適用乃基於其類似性,蓋相類似者,應作相同處理,係基於平等原則,乃正義的要求。至於此二案例類型是否相類似,應依法律規範意旨加以判斷。由此可知類推適用首先應探求某項法律規定之規範目的 (法律理由) ,其次則在判斷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則類推及於其他法律所未規定的事項。此項基於平原則而為之價值判斷,一方面用於決定法律漏洞與立法政策錯誤的界限,作為認定法律漏洞的依據。他方面則作為類推適用的基礎 (王澤鑑著「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第三○五頁至第三○六頁參照) 。本件來函所述情形可否類推適用前揭辦法規定,准債權比率代繳遺產稅乙節,宜請 貴部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參考上開說明,探求前揭辦法之規範目的,依職權審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