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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04859 號
要旨
警方臨檢查獲之案件是否須踐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以言詞通知陳述意見可否請行為人當場陳述等疑義
主旨
關於貴府函詢警方臨檢查獲之案件是否須踐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又以言詞通知陳述意見可否請行為人當場陳述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府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九十) 投府法規字第九○○二一六七九號函。
二 如主旨所列疑義,本部曾於本 (九十) 年三月十二日以法九十律字第○○七六五二號函釋復內政部警政署略以:「按警察機關對公共場所實施臨檢查察,如發現有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規) 情形時,……如警察機關依法有調查證據之權限或受他機關權限委託者,對違法 (規)業者製作調查筆錄,於筆錄中載明該相對人陳述意見後,主管機關據以裁罰時,得否視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而無庸於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乙節,按警察人員於調查證據時,針對該違法 (規) 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已予以調查,並於調查證據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載明調查筆錄中者,該法規之主管機關據該調查筆錄作成負擔性行政處分時,似符同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無庸於作成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以符程序經濟原則。」本件來函所示問題,請參酌上開函釋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 檢附本部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附件
法務部 90.03.12 (90) 法律字第 007652 號函
主旨
關於貴署所詢警察機關依法實施臨檢時,可否對於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規) 事項製作調查筆錄及於筆錄中載明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效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九十) 警署法字第五一八五九號函。
二 按警察機關對公共場所實施臨檢查察,如發現有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規) 情形時,是否依法或受有關機關權限委託有調查證據之權限,宜由貴署本於職權先予釐清。如警察機關依法有調查證據之權限或受他機關權限委託者,對違法 (規) 業者製作調查筆錄,於筆錄中載明該相對人陳述意見後,主管機關據以裁罰時,得否視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而無庸於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乙節,按警察人員於調查證據時,針對該違法 (規) 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已予以調查,並於調查證據時,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載明調查筆錄中者,該法規之主管機關據該調查筆錄作成負擔性行政處分時,似符同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無庸於作成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以符程序經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