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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29280 號
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執行疑義
主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四七二一號函。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核其立法意旨為使處分相對人除知悉行政處分之內容外,亦可明瞭如不服該行政處分時之救濟途徑。至於行政處分如漏未記載上開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是否影響該處分之效力,則應視其是否因而影響行政處分相對人身分之認定,如不致有識別之錯誤,似尚不致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本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八十八律字第○四○五一六號函參照) 。至如無法得知或處分相對人拒不提供首揭規定之各項資料時,究應如何處理,係屬執行層面問題,非法規適用疑義,宜由主管機關依法本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