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對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發交執行之案件毌庸再陳報法務部
主旨
貴署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對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發交執行之案件 (含執行刑罰一覽表、全案卷、判決正本) 毌庸再陳報本部,請照辦。
說明
本部曾於七十年三月廿八日以法七○檢字第四二八六號函請貴署陳報特定刑事案件,其中規定貴署對於處無期徒刑之案件,填送執行刑罰一覽表時,應檢同全案卷,並附判決正本報部。此一規定行之經年,本部認為已無繼續實施之必要,為簡化行政流程及提昇效率,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請貴署毌庸再陳報處無期徒刑執行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