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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檢字第 009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對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發交執行之案件毌庸再陳報法務部

主旨

貴署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對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發交執行之案件 (含執行刑罰一覽表、全案卷、判決正本) 毌庸再陳報本部,請照辦。

說明

本部曾於七十年三月廿八日以法七○檢字第四二八六號函請貴署陳報特定刑事案件,其中規定貴署對於處無期徒刑之案件,填送執行刑罰一覽表時,應檢同全案卷,並附判決正本報部。此一規定行之經年,本部認為已無繼續實施之必要,為簡化行政流程及提昇效率,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請貴署毌庸再陳報處無期徒刑執行之案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檢字第 009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6 日發布,要旨:自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對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發交執行之案件毌庸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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