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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檢(司)字第 0102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現行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類所規定之「淪陷區」疑義乙案

主旨

函詢現行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類所規定之「淪陷區」疑義乙案,與本部業務主管有關部分,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院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南院鵬刑呂八九訴一二○三字第七八二六號函。

二 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所指之「大陸地區」,係指「台灣地區」 (即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亦即行政院公告「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類所指之「淪陷區」。而我國領海係指沿海十二海浬以內之水域 (六十八年十月八日 (六八) 統 (一) 義字第五○四六號總統令公告) ,如係在逾十二海浬之公海上,即非上開所指之「大陸地區」 (即淪陷區)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判決可資參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檢(司)字第 0102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4 日發布,要旨:有關現行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類所規定之「淪陷區」疑義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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