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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檢決字第 0040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10 日

要旨

檢察機關於發現被冒用姓名、年籍資料而檢察官或法官未能於該案偵查、審理時發現,應主動檢具相關資料函報

主旨

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於發現被冒用姓名、年籍資料而檢察官或法官未能於該案偵查、審理時發現,致留有判決或處分之前案紀錄時,應主動檢具相關資料函報貴署註記更正, 貴署於註記後應即通知相關使用單位,以免被冒名者權益受損,請 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檢決字第 0040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0 月 10 日發布,要旨:檢察機關於發現被冒用姓名、年籍資料而檢察官或法官未能於該案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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